【导语】近日,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居民张恒锋的一封情况信引起关注。信中他详述了自1999年实体破产以后的波折,尤其提及在司法程序中遇到的一些困扰。
在刑事案件层面,他提到,2000年指控其挪用公款 76 万元的证据已被证实为伪造,但相关处理未能如他期待的那样以无罪结案;之后因“10万元收据换借条”引发的“挪用公款10万元”案,他认为是两起无关事件被混淆引起,这让他觉得相关处理或许与掩盖前案问题有关。
在民事案件层面,他提到,在借贷纠纷审理时,明知他已返回户籍所在地的情况下,法官仍作出错误的缺席判决,影响证据的质证和事实的认定,使他成为失信人。这两起事件不仅展现了个人在复杂背景下争取权益的艰辛,也引发了关于司法程序的严谨性与公正性的思考。
一、创业之路的意外波折与生活困境
张恒锋的苦难经历始于1996年,当时他积极响应号召,承包鱼种场并配套建设母猪场。然而,九八金融危机使猪苗价格从每斤7.6元降为三五毛,导致他的项目在1999年7月破产倒闭。项目破产后,张恒锋的生活陷入了多重困境。他表示,在墙倒众人推的时候,主管单位未能纾困,寿宁县法院全额扣划了他的工资用于偿债。他更提及,债权人曾采取“将80多岁生病乞丐抬到张恒锋床上”等不当方式催债。工资全部被扣和难以承受的催债压力,迫使他在1999年9月选择外出暂避。

二、迷雾中的指控与健康受损
2000年,张恒锋的处境进一步复杂化。据其反映,信隆基金会缪某某提供张恒锋的工作单位向信隆基金会借款76万元的证据,张恒锋被指控挪用公款76万元并进行网上追逃。寿宁县政府也依据这份证据向缪某某赔偿200多万元本息。长期避债与躲避追逃,让张恒锋身心俱疲,罹患六种不可逆转的心理和生理疾病,如今每天需依靠20多种药物维持生命。
2019年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期间,张恒锋回到寿宁县配合调查。司法鉴定结果显示,2000年指控他挪用公款76万元的证据均系伪造。但他认为,即便真相明确,相关部门并未及时纠正错误,也未对其作无罪结案。他还提到,2020年,因“10万元收据换借条”一事,被认定“挪用公款10万元”,这一结果让他难以接受,他觉得是两起无关事件被混淆所致。

三、司法程序中的疑虑与呼吁
在后续的申诉过程中,张恒锋维护合法权益的道路依旧坎坷。他提到,在刑事和民事申诉过程中,案件承办法官许某某、主办检察官叶某某均对其申诉予以驳回,对此他始终难以理解。更有甚者,寿宁检察院的叶某某在刑事案件听证环节,明知道76万元的证据是伪造的,还制造“张恒锋以寿宁水产办名义向信隆基金会借款8万元,偿还地产公司”的虚假事实;宁德市中院立案庭在民事案件再审申请阶段,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拒绝,他认为这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关于再审申请法定情形的规定。此外,他聘请的律师魏某某在寿宁县法院办案期间,未说明理由便退回代理费并解约,律师的同事称其受到电话威胁。
张恒锋还提到了两点疑虑。一是在挪用公款10万元案件中,他认为办案监察员卢某、公诉员巫某某、法官张某某存在混淆事实,使用不完整证据链等情况,二是在民事案件中,寿宁法院行政庭龚某某在审理其借贷纠纷时,明知他回到户籍所在地,仍然采取报纸公告送达,进行缺席判决。张恒锋提供了他与法官龚某某的通话录音,录音中龚某某提及曾与办案监察员卢某通电话,得知张恒锋已回。张恒锋强调,他在寿宁监察委留有联系方式,认为法院在未穷尽其他送达方式的情况下,直接采用公告送达,存在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形。对于民事案件中认定的借贷事实,张恒锋提出了不同看法。他解释称,王某某向法院起诉的8万元借款与事实借款3万元和5万元,不是同一借贷关系;王某某儿子向法院起诉的10万元借款只有借条,没有付款证据,借贷关系不成立。张恒锋还特别提到一个细节,如果5月借到18万元,可以购买45吨猪饲料,120头母猪场就不会在7月破产倒闭,张恒锋也不会在9月外出避债。这一说法与资金困境和项目破产情况相印证。

四、寻求公义的期盼:希望事件能被重新审视
张恒锋在信中详细表达了对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关切,他期盼相关部门能对这两类案件重新审理。他渴望得到公正的判决。张恒锋向相关部门提出了几项诉求:
一是希望以寿宁监察委卢某、寿宁检察院巫某某、寿宁法院张某某、寿宁公安局刘某某、寿宁法院许某某、寿宁检察院叶某某、宁德中院郑某七人作为线索,核查他们是否存在错误行为。
二是希望调查,他聘请的律师魏某某在寿宁法院办案期间受到的电话干扰事件。
三是希望核查认定他挪用公款76万元并进行网上追逃这一事件的责任人员,判处张恒锋无罪,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。
四是恳请重审张恒锋挪用公款10万元并判处拘役两个月、缓刑两个月一案,改判其无罪,并追究制造该案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。
五是请求寿宁公安局调查缪某某涉嫌诈骗等行为,查清涉及组织造假、偷刻公章和模仿签名的相关人员。
六是希望确认缪某某提供的76万元证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。并且调查其真实性、合法性。
七是希望核查寿宁法院龚某某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,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。
八是希望撤销王某某父子诉张恒锋借贷纠纷案的判决、裁定和不支持民事监督申请决定书,并重审两案,依法改判张恒锋不应承担全部还款责任,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,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由原告承担,并退回已执行款项7334.65元。
五、当事人的心声与社会思考
张恒锋在信中说,自己是 “农民的儿子”,多年来向上级反映的问题转到市县后多无下文。如今 61 岁的他,没有稳定收入,仅靠微薄的农村社保生活,还需长期服用 20 多种药物。他无奈地表示,自己被贴上 “挪用公款罪犯和失信人” 标签后,返聘和二次创业的路都被阻断了。他的经历让人们意识到,司法程序的每一个环节都至关重要,法官的公正审判、送达程序的严谨性、证据质证的充分性,都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础。目前,人们期待相关部门能依法对张恒锋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,给出公正的回应,让司法公正的阳光照亮每一个寻求公平的角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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